股票代码:600188 股票简称:兖矿能源编号:临2026-052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股东会的类型和届次:
(二)股东会召开日期:
注:H股股东参会事项参见公司发布的H股股东会补充通知。
(四)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就本次股东会《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有关详情请参见日期为的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该等资料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公司网站及/或《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二、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一)提案人: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兖矿能源”“公司”)已于公告了股东会召开通知,合计持有52.84%股份的股东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在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会召集人。股东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三)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新增十一项临时议案,具体如下:
1.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物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议案;
2.关于分拆物泊科技上市方案的议案;
3.关于《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物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预案》的议案;
4.关于分拆物泊科技上市符合《分拆规则》的议案;
5.关于分拆物泊科技上市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议案;
6.关于分拆物泊科技上市向公司H股股东提供保证配额的议案;
7.关于公司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的议案;
8.关于物泊科技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的议案;
9.关于分拆物泊科技上市目的、商业合理性、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的议案;
10.关于分拆物泊科技上市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说明的议案;
11.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分拆物泊科技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上述提案均已经公司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有关详情请见公司日期为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分拆子公司上市的一般风险提示性公告以及内幕消息公告,该等资料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公司网站及/或《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三、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公告的原股东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会的有关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 9 点00 分
召开地点:山东省邹城市公司总部
(二)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原通知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股东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有关上述各议案的详情请见公司日期为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关于向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和授权兖煤澳洲及其子公司向兖矿能源澳洲附属公司提供日常经营担保的公告、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关于2026-2028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关于分拆子公司上市的一般风险提示性公告以及内幕消息公告;日期为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提名第十届董事会非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该等公告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公司网站及/或《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特别决议议案:第8、9、10、11、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项议案。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第3、5、6、7、8、16、17、18、19、20、21、22、23、24、25、26项议案。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不涉及。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股东提交增加临时提案的书面函件及提案内容。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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